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加强风险管理意识,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统一规范、社会公认、国际可比的原则,在中国银行业内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以下简称认证制度)。
第三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是从事银行工作的基本标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拥有银行相关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证明。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认证委员会下设“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办公室”。认证委员会是实施认证制度的领导审议机构;专家委员会是实施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认证委员会办公室是实施认证制度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认证委员会根据银行业务发展和从业人员的状况,提出相应的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设立各类别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认证委员会对考试合格并通过资格审核者颁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开放。凡符合报考条件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公众均可参加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中国境内有效。待条件成熟时,可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
第十条 认证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